| 关于做好2009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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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08 14:48 文章来源:巴彦淖尔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巴商务贸字[2009]9号
关于做好2009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商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9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用好国家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财工字[2008]1670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9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在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政商贸发字[2009]270号的精神,在执行 《办法》和 《通知》 中项目扶持重点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出口行业的实际,提出了2009年我市外经贸区域协调资金项目上报工作要求,现随文一并下发各旗县区商务局,请接文后抓紧通知项目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原则:
1、坚持“三公开”原则。即:公开上报项目;公开考察方式;公开评审办法。
2、坚持项目申报考察统一负责的原则。
3、坚持项目材料真实性和时效性原则。
(二)加强项目库建设工作
各旗县区商务局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有项目库,有好项目的地区,在项目选择上给予重点支持。
二、项目扶持条件
(一)对当年实现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当年已签出口订单和自营出口报关单)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考察产品有出口增长潜力的企业给以支持;
(三)对有入住B型保税物流园区有意向、有规划、有项目的企业给以支持;
(四)对特色农畜产品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进行的当年投资、当年完工、当年有出口业绩的“短平快”技改项目给以支持;
三、项目管理
(一)年度项目确定完成后,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要对本年度资金使用单位和实施的项目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分析和总结。
(二)对项目完成后的企业,经实地检查达不到项目预期效果的,将取消该企业年度上报的各类项目。
二00 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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