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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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7 11:10 文章来源:磴口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各苏木镇、办事处、各家电下乡经销商
自家电下乡工作开展以来,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增加,农民购买数量增大,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也同时增大,为了提高家电下乡补贴进度,简化补贴程序,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根据内财贸[2009]585号《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的家电下乡补贴由原来的农民申领、乡镇财政所备案核查,县财政审核兑付改为由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资金。现将磴口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办法通知如下:
一、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
(一)农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直接垫付。
(二)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农民身份相关证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审核后要将农民相关证件当场退还农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农民并做好解释说明。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整理,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县商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三)商务部门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四)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商务部门上报县财政,县财政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销售网点的账户。商务部门随后应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
(五)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六)商务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经贸、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 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3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二、销售网点及商务部门申报时间
销售商每月5日、15日、25日集中网上点击销售数量,同时将上述资料提交到商务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如果临时需要网上登记,必须事前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商务部门每月7日、17日、27日在网上备案家电下乡产品,核查通过后点击发放,同时将纸质补贴表上报县财政,财政审核通过后第二天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销售商帐户。
三、销售商未向购买者出具发票不能在网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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