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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原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2008-12-24 14:41  文章来源: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的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流通市场有序发展,有效的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12月18日开始,商务局组织专人对我县的酒类流通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酒类流通行业的基本情况
截止11月底,我县共有酒类经营户630家,酒类流通从业人员1250人。全县酒类商品的年销售量在2000吨以上,其中:白酒销售量超过400吨。据不完全统计,全县酒类流通行业的年利润额达到350万元,上缴国家税金超过80万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县的酒类流通行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名酒专卖、品牌代理成为酒类市场的主导力量。酒类流通呈现出专业化、网络化的新特点;酒类商品的消费也呈现出重品牌、重营养、重健康的新趋势。
二、我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发布以后,县商务局在认真调查研究我县酒类流通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了由局纪检书记分管,市场运行科、行政执法科共同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同时积极争得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由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的通告》,商务局积极组织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机关干部、职工分5个工作组,深入到县城及各镇,主动上门为酒类经营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向酒类经营户印发了5000余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资料》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警示牌,与此同时,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局严格要求酒类经营户自觉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加大了工作检查力度。截止今年11月底,全县备案的酒类经营户共498家,《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60%以上。
自《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县的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整治,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酒类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全县酒类流通业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我县在酒类流通管理方面虽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对偏远农村的酒类经营户管理欠缺,备案登记工作亟待加强。
(二)、部分酒类经营户、尤其是娱乐行业的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向未成年人出售啤酒的现象。
(三)、个别酒类批发企业擅自使用自制的销售凭单代替《随附单》。
(四)、部分酒类经营者、尤其是酒类零售商的进货台帐不完善。
(五)、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在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才作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使得备案登记难度加大。
(六)、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未明确《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年检,使得对酒类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存在着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商务局将加大酒类流通的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同时要积极协调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关系,全力做好我县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三、关于酒类流通立法的建议
酒类是特殊商品,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加大酒类经营的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呼声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关于酒类流通立法的建议:
(一)、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发布《酒类流通法》,强化对酒类流通的法律监督。
(二)、自上而下建立统一的、隶属于商务部门管理的酒类流通管理局,赋予行政执法职能,专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管理工作。
(三)、实行酒类流通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持证上岗。
四、关于实施“放心酒”工程的建议
鉴于酒类商品的特殊性,汲取“问题奶粉”的教训,借鉴“放心肉”工程的成功经验,建议商务部、财政部启动实施“放心酒”工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立“全国酒类商品质量溯源管理体系”, 所有的酒类商品必须实行防伪标识,并在该网络备案。
(二)、取缔散装酒的销售,对销售给农民的特供瓶装低档酒适当给予生产企业、经销商补贴,以净化农村酒类市场,优化农村酒类消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三)、实行“放心酒”的生产、销售招标制度和最高限价制度。
(四)、财政部门对“放心酒”生产企业给予生产资金贷款贴息、防伪标识的补贴、所得税的优惠。
(五)、对地方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给予与酒类商品质量溯源管理体系配套的相关设备的无偿配置。
(六)、对“放心酒”经销商给予适当的价差补贴。

五原县商务局
2008年12月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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